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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来了!河南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付雨涵

1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印发实施《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同时,实行省级统筹后,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进行的工伤认定事项,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仍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另外,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提留,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工作。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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