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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朋友夫妻遇不测 收留三孤女后变卖百万遗产

摘要: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欢乐颂》中,女主角安迪是个孤儿,从小被送往福利院。之后,她被国外的爱心人士收养,接受良好的教育,最终成长为一名商界精英。在现实生活中,孤儿被领养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河北宋家三姐妹被“好心人”收留的背后,却有着不亚于影视作品中跌宕起伏的故事。今天,我们就根据媒体报道内容,逐次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 李鹏飞

[今日话题]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欢乐颂》中,女主角安迪是个孤儿,从小被送往福利院。之后,她被国外的爱心人士收养,接受良好的教育,最终成长为一名商界精英。在现实生活中,孤儿被领养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河北宋家三姐妹被“好心人”收留的背后,却有着不亚于影视作品中跌宕起伏的故事。今天,我们就根据媒体报道内容,逐次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案件速览]

在父母遇害之后,河北衡水枣强县的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三姐妹得到了当地“好心人”段连排的收留。然而,真相对三姐妹来说太过残酷,多年后,她们发现,曾经感恩戴德的“好心人”把她们父母留下的数百万遗产转到了自己名下。

4月27日,在经历两年4次裁判之后,三姐妹收到了衡水市中级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段连排被改判犯侵占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段连排赔偿受害人191万余元。

三姐妹认为这样的判决太轻,将提出申诉。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段连排被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2.[圆桌讨论]

●三姐妹与段连排属于何种关系?

案情回顾:2005年9月26日,三姐妹的父亲宋书亮及母亲王某被歹徒杀害,给三姐妹留下了巨额财产。2006年,大姐宋恒娥的同学段某的父亲段连排主动向三姐妹伸出援手,收留了她们。

二姐宋恒欢称,段连排对三姐妹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收养,他们之间并未签订任何收养协议。三姐妹也与段连排约定,两家人互相经济独立,避免产生纠纷。

新野县法院侯祎斌认为,就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很难在法律层面对三姐妹与段连排的关系进行准确定性。他们的关系可能是无偿帮扶,亦可能属于道德层面上的善意救助。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她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因为,三姐妹到段家居住生活是2005年,当时我国《收养法》已经实施,段连排与三姐妹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因此不能再认定他们之间是事实收养关系,双方不构成收养关系。

●段连排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2014年1月,宋家三姐妹发觉藏在段家床板下的几处不动产证明不翼而飞,她们才发现段连排已将宋家数百万家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衡水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段连排与三姐妹商议,在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商业用地上盖房,房子建成后,段连排安排其儿子段至楠作为婚房入住。同年,段连排冒充宋书亮、宋恒娥签字伪造了“2005年1月1日购买宋书亮上述房产”的协议书。同时,段连排用其岳父王洪君的照片伪造已去世的宋书亮的身份证。

2008年10月20日,段连排和王洪君用伪造材料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及过户手续。2013年5月29日,段连排又以56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及房产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8年,段连排在同宋恒欢一起出卖部分染料后,虚构自己有权处分染料的事实,骗取买方信任,将其中部分染料以15万元卖掉。2011年6月15日,段连排虚构宋文博(宋书亮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已过世的事实,并以宋文博女儿义父的身份作为代理人,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邢德线北侧的土地以34.1万元的价格出让。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对此作出了解读。他认为,要准确认定段连排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首先,要梳理出其实施的行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1)2007年段连排与三姐妹商议对涉案土地的开发利用。(2)伪造赎买协议书和宋书亮的身份证。(3)利用伪造证件办理土地转让和过户手续。(4)将涉案土地和房产转让过户他人。(5)虚构身份出售染料。(6)虚构事实,以代理人的身份转让邢德线北侧的土地。

其次,对于前四种行为的定性应当综合认定。行为(1)表明段连排取得了对涉案土地的管理开发授权,其与三姐妹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关系,其对土地的占有具有合法性,这决定了(2)、(3)、(4)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2)、(3)的行为虽然也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但其与侵占罪之间属于手段和目的关系,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另外,对于行为(5),因之前段连排与宋恒欢一起出卖过部分燃料,可以将其归属于民事关系中的表见代理。对于行为(6),如果该土地不属于之前行为(1)中商议的部分,则构成诈骗罪。

●为何要扣除段连排以宋海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开销

案情回顾:2014年8月18日,枣强县检察院向枣强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

2014年11月25日,枣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段连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段连排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段连排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衡水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

枣强县法院补充查明,2011年6月,段连排以宋海莹的名义购买了衡水市腾达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并支付房费、按揭等费用155186元。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下达判决,除退赃数额变为1914814元(扣除段连排以宋海莹为名义购买房屋的开销)外,仍以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遂平县法院法官张玉萍、李冰认为,退赃是指犯罪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其范围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该案被告人段连排以宋海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对宋海莹来说是纯收益行为。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在退赃中予以扣除。

●诈骗罪与侵占罪有何区别?

案情回顾:宣判后,段连排不服,上诉称其不构成犯罪。2016年4月12日,衡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14日下达判决。二审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但改判段连排犯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段连排赔偿受害人1914814元。

对于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认为段连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衡水市中级法院认为,段连排欺骗的是土地部门及买受人,并非欺骗被害人宋家三姐妹,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时隐瞒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段连排处置其父母遗留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4月27日,宋家三姐妹收到衡水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不服。二姐宋恒欢认为,段连排以欺骗手段非法扣留小妹宋海莹的第一张身份证,私自开具宋海莹数张银行卡,盗取其户口本及房产证、土地证,私自买卖土地及染料,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土地所、土地局、房屋买方、染料买方为手段,从而达到逐步诈骗的目的。

李冰认为,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的不同。从犯罪对象上来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从行为方式上来看,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也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根据报道案情,段连排构成何罪?

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龙认为,段连排构成侵占罪,诈骗罪的一般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该案中,段连排采取虚构买卖合同等形式的主要目的,是侵占宋家姐妹的财产,而非诈骗其财产,自始至终宋家姐妹都没有将财产转移给被告人,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以侵占罪定罪较为合理。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则认为,段连排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他说,段连排的犯罪行为迷惑性比较大,从表面上看其似乎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然而,段连排明知宋家姐妹的父母去世后留有巨额遗产,其以“收养”三被害人为手段,使得三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并将不动产权证等财产交其“代为保管”,在“代为保管”过程中将上述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从媒体报道来看,段连排在“收养”三被害人不久后即做了伪造不动产转让协议书、伪造身份证等为将来非法占有财产的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非法占有了上述财产。综上,段连排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诈骗罪。

案件进展:

目前,宋家姐妹认为二审判决太轻,将提出申诉。5月3日,衡水市检察院也收到了衡水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衡水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杨检察官表示,检方还在对案件的判决进行研究和讨论,是否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还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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