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曝光交通违法案例 一辆豫S违法122次(附名单)
来源:河南交警
郑州
案例一:2016年5月13日 21时53分,王某某驾驶豫AD353F小型面包车在索凌路(信基路至索凌路段)违规载货,被交警五大队民警查获,并对其作出50元处罚,此后王某某一直未缴纳罚款。2017年1月31日五大队向驾驶人王某某以挂号信的行式邮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催告书,同年2月2日王某某收到催告书,但仍未缴纳罚款,交警五大队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发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3月2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列二:2016年8月27日10时50分许,路某驾驶一辆豫A牌照小型汽车行驶至西三环路,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被在此执勤的交警九大队民警拦查,并依法对驾驶员路某做出罚款50元的处罚。此后路某一直未缴纳罚款,交警九大队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路某送达了《催告书》,但经查询路某仍未缴纳罚款,随后,交警九大队按照省高级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要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开封
案例一:当事人张某(男,开封市人,准驾车型C1),于2013年10月04日在新宋路与边村交叉口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73),处罚款150元,经过电话催告,今天上午赶到土柏岗交管巡防大队接受处理。经询问,当事人称违章后忘记处理了,一时疏忽导致产生滞纳金,违章由150元变成了300元,补发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今天会去邮政银行补交罚款。

案例二:当事人乔某(男,开封市人,准驾车型C1D),于2013年10月21日在新曹路李长庄十字路口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处罚款50元,经过电话催告,今天下午赶到土柏岗交管巡防大队接受处理,补发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今天会去邮政银行补交罚款。

信阳
[信阳光山交警异地查获一辆违法次数高达122起的车辆]

3月24日,信阳光山县交警大队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一辆非现场违法达122次民用车辆。
光山交警在对辖区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进行集中摸排中,发现豫SFF0XX号车辆存在大量未处理交通违法,仅非现场违法就多达122次,对其多次通知、催告、传唤均拒不接受处理。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及车主长期在外地,对通知、催告、传唤视而不见,拒不配合。
为坚决打击此类恶意逃避交通违法处理行为,光山县交警大队经过研究分析该车的违法时间、地点、行驶轨迹等信息发现,该车仍在郑州市金水区境内活动,大队长余家术便立即安排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长周荣明等赶赴郑州开展工作。
3月24日,在郑州交巡警一大队五中队的支持配合下,执勤交警在郑州市经二路与红专路交叉口附近发现该车,并依法查扣。目前已申请法院依法对该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驻马店
“没想到单位车辆有那么多的交通违法,我们回去后就在全局通报,引以为戒,今后加强单位车辆管理,加强全局人员的日常教育,提高交通文明出行意识。”日前,正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向正阳县交警大队表示。
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正阳交警梳理发现该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豫QCF315车辆交通违法81次,豫QG0315车辆交通违法36次,于是,正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到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和企业送达了《交通违法通知书》,告知其单位车辆交通违法详情,并同时进行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相关内容的宣传,告知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将于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抄告其主管部门。
接到正阳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催告通知书,正阳县工商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与交警大队沟通联系,并安排人员到交警大队查询交通违法情况,咨询相关法律法规。3月21日,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来到交警大队处理了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豫QCF315车辆交通违法81次缴纳罚款12100元,豫QG0315车辆交通违法36次缴纳罚款6600元。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公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行车。
安阳
3月23日,家住内黄县的车主李某将9辆轿车共计400余次违法行为的罚款全部缴齐。“把罚款缴纳了,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车也可以正常上路了,今后我一定会遵守交通法规,一旦有了交通违法,一定按时缴纳罚款。”李某说。
在交通违法处理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中,内黄县交警大队利用邮寄催告、短信、电话、上门催告等方式,紧盯违法车辆,开展了“清零行动”。内黄县交警大队执法站协勤崔金强利用休息时间通过劝导使20余辆车共计600余次违法行为的罚款缴纳完毕。
崔金强在朋友聚会、走亲访友时不忘工作,向朋友、亲戚介绍了目前全省交通违法处理强制执行的政策。“我告诉大家如果不尽快处理这些违法行为,就会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黑名单,被列为‘老赖’,以后生活、工作、出行都会受影响。”崔金强说。通过崔金强的耐心劝导,杜某于3月22日来到内黄县交警大队将其名下的3辆汽车共计150余次交通违法处理完毕。3月23日,崔金强劝导车主李某将其名下的9辆轿车共计400余次违法行为的罚款全部缴齐。
商丘
张某是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刘沿村人,曾有一辆苏E342XX五菱宏光面包车,因未年审去年曾被民警查扣车辆,并被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但其逾期不处理又产生200元滞纳金。今年交通违法强制执行活动开展以来,虞城县交警大队多次催告张某,但张某久拖不办,被交警大队起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其下达了交通违法强制执行通知书,但张某依然置若罔闻。人民法院只得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将成为虞城县交通违法强制执行失信黑名单第一人。
在虞城县人民法院开具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中写道:本院在执行虞城县交警大队申请执行张某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禁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失信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期间,对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法律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缴款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敦促法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职业、消费等领取受到联和信用惩戒。

焦作
亲爱的车主朋友:
你(单位)名下的车辆因交通违法被电子监控抓拍,为避免你的日常出行和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请携带本人和车辆相关证件到市交警支队或者辖区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焦作交警提醒您: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可以有效避免交通违法!请您赶快查询,迅速处理!





漯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