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昌大桥坍塌 伤者告高速索赔59万
摘要: 尹德先坐在原告席上,大多数时间都是趴在桌子上,他的脊椎在义昌大桥坍塌事故中受到了太大伤害。2月6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他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但被告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速公司”)一开始就表示,他告错了对象。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义昌大桥,因一辆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发生坍塌
尹德先坐在原告席上,大多数时间都是趴在桌子上,他的脊椎在义昌大桥坍塌事故中受到了太大伤害。2月6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他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但被告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速公司”)一开始就表示,他告错了对象。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文 袁晓强/图
【案情】
未拿到赔偿
伤者状告高速公司索赔
43岁的尹德先是山东高密人。2013年2月1日上午,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80米长的桥面垮塌,多辆汽车自桥上坠落,尹德先是受伤者之一。尹德先回忆,等他清醒后距离事故发生已经16个小时,他的身上、脸上、内脏、脊椎多处受伤并做了手术,同行的司机张某在事故中丢了性命。
根据省安监局2013年12月17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741公里900米义昌大桥上,车上违法装载、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调查报告》称,三门峡市政府对这次事故中的死者进行了赔偿,并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尹德先称,他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的8万元治疗费是渑池县政府垫付的,此外他没有拿到任何赔偿。
【审理】
高速公司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原告告错对象
“我的车在高速路上不超高、不超速、不逃费,高速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尹德先说,于是他状告高速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尹德先的代理律师变更诉讼请求,在索赔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的同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车损、货损等共计27万元,还有其他损失正在鉴定中。因受病痛所累,庭审的大部分时间,尹德先都是趴在桌子上。
“这起事故是因第三人犯罪行为造成的,高速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遭受了数千万元的损失,也是受害者。原告应该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高速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告错了对象。
据悉,2014年1月28日,三门峡中院曾发布消息,已正式受理义昌大桥“2·1”爆炸垮塌案,被公诉的8名被告人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3项罪名,但至今未宣判。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疑问】
肇事者死了
无辜受伤者该找谁赔偿?
昨天上午,旁听此案的,还有安阳的侯全林和平顶山的程刚生,他们均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我们当时正开着半挂集装箱货车给德邦物流运货。”40岁的程刚生说,义昌大桥坍塌前曾发生堵车,司机冯某下车查看情况,他于是从副驾驶挪到驾驶位,“桥忽然就塌了,‘咔嚓’一下车就掉下去了。”
程刚生回忆,他在经历了短暂的昏迷之后,第一个被送到医院,冯某则在事故中丢了性命。
“运输鞭炮的人当时都死了,老板也死了,我们找谁赔偿?只能找高速公司了,他们一公里收了2块多的过路费。”程刚生说,当时他的半挂车才买了两年多,连本儿都没挣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