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这3男3女被法院曝光 快来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被执行人何凤英,女,1966年10月28日生,住滑县牛屯镇何庄村。
原告何国营起诉被告何红卫、何凤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26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红卫、何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国营1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何红卫、何凤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何国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红卫、何凤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何红卫,男,1966年1月13日生,住滑县牛屯镇何庄村。
原告何国营起诉被告何红卫、何凤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26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红卫、何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国营1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何红卫、何凤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何国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红卫、何凤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黄稳胜,男,1974年2月20日生,住滑县新区枫丹丽舍3号楼2单元202室。
原告王辉起诉被告黄稳胜、张朝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黄稳胜、张朝娜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21.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5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5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8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8.5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黄稳胜、张朝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稳胜、张朝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朝娜,女,1975年12月22日生,住滑县新区枫丹丽舍3号楼2单元202室。
原告王辉起诉被告黄稳胜、张朝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黄稳胜、张朝娜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21.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5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5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8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辉借款8.5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黄稳胜、张朝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稳胜、张朝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范红莉,女,1978年11月20日生,住滑县老庙乡刘户固村。
原告范艳莉起诉被告范红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526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范红莉于同意偿还原告范艳莉借款8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范艳莉借款1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偿还5000元,至2018年11月30日止。二、若被告范红莉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偿还,被告范红莉自愿偿还原告范艳莉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范红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范艳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红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谢守普,男,1964年8月5日生,住滑县八里营乡谢寨村。
原告张相生诉被告谢守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526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谢守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相生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谢守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相生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守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