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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公开宣判涉黑案 23人获刑主犯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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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绡凯 实习生 薛静)12月17日,焦作中院1号审判庭公开宣判张某军等23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此案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院长申兵担任审判长,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华担任公诉人。

经中站法院审理,以张某军为首的23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成立,判处案件主犯张某军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3千元至3万元不等。

宣判后,张某军(被判14年6个月)、李某伟(被判12年)、闫某轲(被判11年)3人表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据悉,自2011年以来,以张某军为组织、领导,以李某伟、闫某轲、李某涛等为主干人员,以闫某杰、闫某丰、崔某华、闫某涛等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焦作市沁阳市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局、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该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中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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