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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电动三轮酒驾、醉驾? 新国标即将正式施行

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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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召陵交管巡防大队

沙北交管巡防大队

在很多人心目中,喝酒之后,只有开四轮以上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才有资格构成“醉驾”,喝酒骑电动三轮车不会有事。你有这种想法吗?如果有,赶紧改改吧!

2019年2月22日,漯河市公安局沙北交管巡防大队在黄河路董庄桥设卡,检查过往车辆。19时30分许,于某(30岁,召陵区人)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经过卡点时,因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6.1mg/100ml。

据于某交代,事发当晚,其和2个朋友在昆仑路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3两白酒。

2019年2月1日晚9点左右,28岁的张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行至漯河市区黄河路与阳山路交叉口处时,与康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当即发生侧翻,张某的额头受了伤,三轮车车头和轿车车头损坏严重。接到报警后,漯河市公安局召陵交管巡防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据轿车司机康先生介绍,当时是绿灯,自己驾车行至路口中间时,突然从左侧驶过来来一辆电动三轮车,自己躲避不及,导致两车相撞,自己的车被损坏,所幸自己没事。

在事发现场,民警闻到张某身上有酒气,随即带张某与随后赶来的120医护人员回医院处理伤口并抽血化验。抽血化验结果表明,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2月12日,经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2月15日,召陵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根据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且不得改装,超速时系统要持续发出提示音。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的要求。

别说电动三轮车了,赶紧琢磨琢磨,您的电动二轮车还是“电动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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