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前三季度共判处21名厅官 7名厅官贪污超千万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0月21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至9月份,全省三级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大河网记者获悉,今年1至9月份,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2499件3791人,判决1274件1884人。其中,判处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21件21人,判处处级干部职务犯罪80件84人。
河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在通报中指出,在河南各级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少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如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受贿案,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曹濮生贪污、受贿案,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铁牛受贿案,安阳市政协原主席赵微受贿案,安阳市市委原副书记李卫民贪污、受贿案,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薛新生受贿案、原副主任王金山贪污、受贿案,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任连军受贿、贪污案,等等。
“我省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中厅处级干部犯罪明显增多。特别是受理和判处的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较去年增加一倍多,且近半数都是正厅级以上干部,受理的处级干部也较去年增加三成多。”田立文表示,以厅级以上干部为例,今年判处的21个案件中,涉案数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就有14件,如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金山贪污、受贿725万元、三门峡市原常务副市长张英焕受贿700余万元;超过一千万元的有7件,如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任连军受贿、贪污3522万元。
“今年审理的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还呈现出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的特点。”田立文举例称,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薛新生在长达十二年间,先后受贿192人1274次贿赂,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任连军,在九年间先后收受155人804次贿赂。
情况通报还指出审理中还发现窝案、串案时有发生。据悉,今年,共审理共同犯罪案件379件989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0%,如鹤煤集团腐败窝案、省烟草系统腐败窝案等。
数据统计
今年1至9月份,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2499件 3791人,判决1274件1884人,同比分别上升28.66%和20.55%。
其中,受理贪污贿赂犯罪1906件2786人,同比上升19.57%,判处贪污贿赂犯罪935件1341人,同比上升27.38%,其中,受理行贿犯罪案件194件260人,同比上升35.68%,判决行贿犯罪案件98件114人,同比上升25.64%。
从被告人的职级看,受理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31件31人,同比上升64%;判处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21件21人,同比上升110%;受理处级干部职务犯罪106件113人,同比上升36%;判处处级干部职务犯罪80件84人,同比上升12%。
重大典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1: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4月8日,省法院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初字第64号对被告人周镇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企业经营发展、转业安置、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73次非法收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潘本等33人贿赂人民币822万元、1196万港元、55.4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余万元。周镇宏家庭财产和支出中共有人民币37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镇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镇宏服判不上诉。
省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周镇宏的死缓判决。
2: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任连军受贿、贪污案
6月3日,省法院对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任连军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1号对被告人任连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任连军利用担任淮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归还往年度欠款、支付维稳资金、办公经费不足、购买字画、协调关系、外出办事需要经费等为由套取财政资金、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229余万元,归个人所有。2003年年底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连军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副书记、淮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借逢年过节、亲属住院婚丧、下属职务晋升及为他人安排工作、承揽工程、划拨工程款等机会先后804次非法收受155人现金、银行卡、美金、黄金、住房、手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293余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任连军犯受贿罪、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连军服判不上诉。
省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任连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任连军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任连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积极退赃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对被告人任连军的死缓判决。
3: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薛新生受贿案
4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薛新生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薛新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薛新生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薛新生利用担任平顶山市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192人1274次财物共计人民币1016余万元、美元13万元、港币2.5万元、面值46万元的购物卡(券)。案发后,薛新生及其家属退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新生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薛新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薛新生服判不上诉。
4: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曹濮生贪污、受贿案
8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曹濮生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曹濮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涉案赃款1147余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濮生在1998年12月至2011年6月担任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新乡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工程项目、职务升迁、安排工作、低价购买房产等途径,先后索要或收受15人及下属企业72次贿赂共计人民币689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下属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440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濮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侵吞下属企业财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曹濮生在受贿过程中有索贿情节,其受贿、贪污的赃款已经全部追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曹濮生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省法院二审中。
5: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金山贪污、受贿案
8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金山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金山有期徒刑九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王金山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份和下半年,被告人王金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卫东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之便,采取虚设“平顶山市卫东区农产品开发研究所”,伪造土地转让协议等手段,侵吞公款200余万元占为己有。
1997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金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卫东区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之便,借为他人公司业务提供便利、职务晋升、安置亲友工作之机,先后索取、收受20余人96次贿赂共计人民币453万元,及价值53.7万元的住房一套和 1万元消费卡。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王金山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金山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赃,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王金山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金山服判不上诉。
6: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杨海震受贿案
8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杨海震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海震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海震在1996年至2012年间,利用其担任原周口市(县级)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口市川汇区区长、区委书记和政协周口市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便利,在干部调整提拔、工作安排、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协调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62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2.7万元、美元5.4万、价值18万元住房一套、价值3.667万元手表一块、价值4万元橱柜一套。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海震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海震不服提出上诉。
7:开封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王喜峰受贿案
6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开封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王喜峰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喜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王喜峰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喜峰利用其担任开封市金明区区委书记、开封市汴西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开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4余万元、美元2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喜峰在受贿过程中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喜峰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省法院二审中。
8:被告人马海坡行贿案
7月15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海坡犯行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海坡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马海坡在没有煤炭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违规购买原煤,销售后谋取经济利益,先后向时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煤炭销售公司经理的张旭(另案处理)行贿5次,向时任平顶山煤业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原料一部部长李二怀(另案处理)行贿1次,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坡在没有煤炭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为使自己购得原煤销售牟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马海坡为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马海坡当庭认罪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海坡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平顶山中院二审中。
9:被告人华增清行贿案
8月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华增清犯行贿罪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华增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华增清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马宏伟(已判刑)、焦作市五官医院耳鼻喉科主任陈旭华(已判刑)、焦作市五官医院器械科科长邓志峰(已判刑)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2.6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孟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增清犯行贿罪罪名成立,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华增清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华增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华增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