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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警曝光15起醉驾案例 舞钢男子醉驾撞货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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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5日全省交通违法集中曝光日,河南交警总队曝光15起醉驾案例、2起校车超员案例、2起危险化学品车案例。

5月25日全省交通违法集中曝光日,河南交警总队曝光15起醉驾案例、2起校车超员案例、2起危险化学品车案例。

一、15起醉驾案例

1、2016年5月11日,睢县韩庄中队民警在睢匡璐设卡例行检查过往车辆,发现一辆车号为豫NB7252蓝色轻型货车晃晃悠悠地向执勤点驶来。按照惯例,民警立即指挥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上前查看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时,一股浓烈的酒味的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将驾驶员带至睢县人民医院抽血。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结果显示该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45.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2、2016年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单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S**9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上海路全友家私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单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3、2016年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与长青路交叉口路段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米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M**1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米某光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米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4、2016年5月15日晚,洛阳市天津交巡大队民警在西苑路牡丹公园门口进行酒驾治理统一行动,23时06分,有一名女性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过来,民警遂上前将其拦截并用快排仪进行排查,快排仪报警显示驾驶人有酒驾嫌疑,民警要求驾驶人徐闪平(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持有C1驾照)进行吹气检测,但是徐闪平拒不配合测试,在僵持了10分钟后,民警将其带往河科大一附院进行采血。经过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随后民警为其讲述了醉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徐闪平留下了后悔的眼泪。随后民警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两项违法行为为徐闪平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将案件移交至天津路分局案件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5、2016年5月9日,徐小兵驾驶豫D2D088号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中岗北2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小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3mg/100ml。徐小兵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016年5月16日,李西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石龙区宝山路李文驿路口南100米处时,被平顶山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西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72mg/ml。李西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16年5月12日,杨士磊驾驶豫DPF262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齐贤王村南宁洛高速立交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杨士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7mg/100ml。杨士磊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8、2016年5月12日,文伟军(男,汉族,身份证号为4102231984****5016,河南省尉氏县人)驾驶一辆豫BYD050面包车沿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查该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涉嫌酒后驾驶。经抽血检验,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属醉酒且无证驾驶。目前此案已移交案侦部门处理。

9、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黄山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K**55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路白庄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王某楠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10、2016年5月4日,武明太驾驶豫JMT856小型轿车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去八公桥刘湾村的东西路上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武明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武明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11、2016年4月30日,濮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柳屯镇井下院内进行酒驾专项治理时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魏茂省当场查获。经检测魏茂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魏茂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12、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北三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姚某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6**82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废黄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姚某伟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姚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13、2016年5月13日,睢县田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US2838银灰色面包车将康桥半岛西大门栏杆撞坏。睢县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出警民警发现田某某涉嫌酒驾,将该案移交我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田某某不予配合,随即民警带田某某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14、2016年05月05日,李杰酒后驾驶豫HKA520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张俊俊)沿沁阳市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行大道与政通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梁卫星驾驶的豫HNL345号小型轿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李杰、张俊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杰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165.58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15、2016年5月19日,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解放路南段万都酒店门口发成交通事故,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东风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现场。

在事故现场,民警当场控制了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车牌号为豫DFY*97的东风轿车损坏严重,驾驶室严重变形。后赶来的消防员将困在驾驶室的轿车驾驶员救出,但是经现场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确认,轿车驾驶员已经死亡。同时,民警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认定:东风轿车发生事故时属逆向行驶。

经查,重型自卸货车陈某某,现年42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居民,东风轿车驾驶员孙某某,现年38岁,河南省舞钢市居民。为保证证据充足有效,民警把两肇事车辆驾驶员血液送往专门机构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是,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死者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竟高达2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2起校车超员案例

1、5月20日下午,漯河市北舞渡中队民警在莲花镇刘庄村道路上执勤时发现一辆行迹十分可疑的面包车,执勤民警立即示意可疑车辆靠边接受检查,打开车门后,执勤民警发现车上挤满了三四岁左右的孩子,狭小的车厢内,孩子们人挤人、脸贴脸,很多孩子还没有车窗高。经检查,此车是接送莲花镇小神童幼儿园小朋友的校车,车牌号为豫LFQ096,该车核载9人,实载19人(大人2人,幼儿17人),超员达111%,属于严重超载,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将不堪设想,执勤民警随即将该车依法扣留,并调集专门车辆将车上的孩子转送回家。按照执法程序,该车驾驶人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审讯:驾驶员沈福强,男,身份证号为4111211962********,舞阳县莲花镇人,持C1驾驶证。驾驶人沈福强驾驶豫LFQ096小型面包车被民警查处时,核载9人,实载19人,超员111%,使用没有取得校车标牌车辆从事校车业务,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沈福强处以1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县交警大队已对沈福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目前,该驾驶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016年5月4日16时40分,李纪功(男,身份证号:4102241966****1018,50岁,开封县人)驾驶车牌号为豫BAA886中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县仇楼镇方庄村至闫家屯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仇楼镇七彩艺术幼儿园西一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查该驾驶人无证驾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重超员(核载19人、实载64人)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车为仇楼镇七彩艺术幼儿园校车,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纪功予以刑事拘留、罚款处理,并向仇楼镇七彩艺术幼儿园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将通知书一并抄告教育部门,督促进行整改。

三、2起危险化学品车违法案例

1、2016年04月18日16时20分许,靳大兵驾驶豫HH360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2D8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57瓶氟化氢(每瓶330公斤),在焦桐高速公路博爱收费站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危险化学品目录》,氟化氢属于急性毒性危险化学品。驾驶员靳大兵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且该车不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求,车上未悬挂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车辆也未取得相关通行证件,属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2、2016年5月6日10时30分许,杨诗波驾驶豫BC1R17轻型厢式货车载35桶醇酸树脂(一桶大概200公斤),从豫晋界收费站上晋新高速公路,准备往开封送货。谁知刚上高速公路就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执勤民警查获。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比对,醇酸树脂属于易燃毒性危险化学品。民警查阅了车辆及驾驶人的证件、运输单据,查看了车辆的标志标识等手续资料,杨诗波不具备运输危险品资质,车辆也未悬挂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

靳大兵、杨诗波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已于2016年5月13日分别对犯罪嫌疑人靳大兵、杨诗波予以取保候审,准备移送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等待靳大兵、杨诗波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河南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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