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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发布河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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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省检察院、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发布河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 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检察

林业资源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主战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林业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近年来,省检察院持续聚焦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十大战略”实施,深刻认识林业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推行林长制工作部署,主动谋划,联合省林长制办公室建立“林长+检察长”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成功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有效筑牢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安全屏障。

主动谋划建机制,助力建设林业资源协同保护新格局

2021年初,省检察院主动对接省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长办)、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经多次座谈沟通,对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合力推动河南林业资源保护工作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4月,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办共同研究出台《河南省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下发后,为确保该机制落地落实,省检察院及时督导市县两级检察院主动与当地林长办结合,尽快实现“林长+检察长”制全覆盖,为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林业资源协同保护合力打牢工作基础。截止目前,18个市级检察院全部与市林长办建立了“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159个县级检察院与县林长办建立了“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立足职能抓办案,不断彰显“林长+检察长”制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案是关键。“林长+检察长”制全面推行以来,省检察院坚持以点带面,部署开展涉林自然保护地专项监督活动,在依法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林业资源的全方位保护。2022年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批捕44件56人,起诉429件724人,共办理涉林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37件。一是围绕林业生态环境治理,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等,加大对毁坏林木、侵占城市绿地等问题的办案力度,开展跨区划协作,坚决推动问题整改,同步实现林业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二是围绕湿地保护,对破坏黄河故道湿地、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湿地的行为开展监督,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三是围绕古树名木保护,针对古树名木缺乏管护、人为毁损等情况,积极跟进监督,全面提升古树名木养护水平。四是围绕国有林场和公益林保护,深入排查违规建设、破坏林地界桩等非法蚕食国有林场、公益林的行为,依法督促相关机关全面履职,有效确保林木林地安全。五是围绕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公益保护与刑事打击的有效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有机统一。

加强协作促合力,努力扩大“林长+检察长”制效能

针对林业资源公益诉讼监督领域众多,我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期的情况,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制度合力,将“林长+检察长”制与检察机关各项重点工作相融合,推动“林长+检察长”制实现更大效能。一是与“河长+检察长”制有效衔接,统筹治水与治林关系,按照省检察院部署安排在林区一体推进河道行洪、矿山治理等领域法律监督工作。二是借助“外脑智库”,注重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人员的实践特长和信息优势,如安阳先后聘请古树名木、有害生物防治、经济林和林木种苗等7名不同领域的林业专家和1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推动检察工作与林草湿保护专业领域工作优势互补。三是运用科技赋能,探索建设林业资源大数据监督办案模型,如济源市院与当地国土、林业等部门建立“林业数据资源对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可便捷利用国土资源、林业资源等专项数据信息。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检察院将与省林长办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林长+检察长”制在全省走深走实。一是推动省级层面协作机制全面建立。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省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省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密切联系,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协作机制,为“林长+检察长”制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开展工作督导督察。联合省林长办,适时对全省各级“林长+检察长”制方案出台、制度建立和运行效果、考评机制建立等进行全面督导督察。三是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持续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林业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扎实办案成效彰显“林长+检察长”制价值,凝聚林业资源生态保护更强合力。

河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林长+检察长”制

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故道

国际重要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国际重要湿地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违章建设、非法养殖、违法排污、非法捕捞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统筹发挥“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制协作优势,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有效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河南民权黄河故道湿地公园位于河南省民权县,是商丘市和民权县一级饮用水源地。2019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2020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为全国64处国际重要湿地之一,也是河南省唯一的国际重要湿地。清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黄河决口改道北徙,留下黄河旧河槽和自西向东依次相连的鲲鹏湖、秋水湖、龙泽湖,形成民权黄河故道库塘湿地,湿地面积2266.5公顷,生物资源丰富,现有种子植物40科96属123种,鸟类18目52科175种,是全球稀有的青头潜鸭等湿地水禽的重要栖息和繁殖地。近年来,黄河故道湿地公园水质及珍稀野生动植物繁殖与栖息生态环境遭到部分破坏,居民饮用水安全潜存较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湿地公园上游河流河道保护范围内存在12家养殖厂、32处养殖网箱,严重影响湿地公园生态安全。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及时向县水利局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搬迁养殖厂,封堵排污口92处,黄河故道湿地公园上游水质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22年10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发现养殖污染问题虽得到解决,但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仍存在私搭乱建、非法捕捞、垂钓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影响珍贵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等问题。经与林业部门及相关学者沟通后得知,近年湿地公园珍贵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下降较为明显。随后,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行政机关对湿地公园所涉5个乡镇保护现状进行全面排查。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2022年11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及五个属地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常态化巡河监督机制,加大湿地公园全流域生态保护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在统筹湿地系统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共同确定整改思路和措施。各相关行政机关和属地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开展“净网清钓”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垃圾,拆除违章建筑,常态化开展巡查。同时,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清淤,种殖芦苇、香蒲、莲藕等大型水生植物等方法恢复水体自然生机,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民权黄河故道湿地公园所在地原为历史“黄泛区”,黄河改道后自然形成的湿地公园成为黄淮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涵养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育功能。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湿地公园上游河流养殖污染问题后,持续跟进监督,扎实开展案件“回头看”,在验收养殖污染整改效果时由点及面全方位排查湿地公园整体生态保护现状,督促行政机关及所属乡镇政府彻底整改,推动湿地生态环境得到系统治理,提高珍贵野生动植物生存质量,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全方位筑牢湿地生态保护屏障。

案例二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侵占公共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城市绿地  跟进监督

[要旨]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城市绿地被长期违规占用,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虽按时回复,但未彻底整改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城市公共绿地是专供游览、休憩、观赏的绿地,具有美化城市面貌,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2019年,临颍县T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置业公司)在开发建设项目中,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搭建活动板房,阻碍正常通行,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座谈、调查资料等方式,依法查明:2012年临颍县委、县政府依据《临颍县城乡总体规划》对五里河进行治理改造,通过在五里河种植红叶石楠、桃树、葡萄树等林木、安装户外健身器材等方式,在河两侧进行了绿化,修建了林间小道,建成了占地165.2亩的城市公共绿地。2019年以来,T置业公司私自占用五里河沿岸公共绿地搭建活动板房2层47间,共计1279.55平方米。

2021年1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城市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治理违法占用公共绿地行为。2021年3月,县城市管理局书面回复称已向T置业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T置业公司收到通知后已拆除部分违建用房,剩余部分将于2021年5月1日前全部拆除完毕。2021年5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前往五里河南岸实地查看,发现违建房屋拆除工作停滞。经与县城市管理局座谈协商,综合考虑服务企业“六稳”“六保”、疫情防控等因素,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一年。2022年5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调查,发现相关违法临时用房仍未完全拆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经层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城市管理局对T置业公司违法占用绿地的建设行为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022年9月,临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本案的现场调查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公共绿地持续被占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违法事实,及县城市管理局存在履职不彻底的事实。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县城市管理管局积极履职。目前,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公共绿地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商长期违法占用,严重影响城市公共绿地功能。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出发,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同时,当行政监管部门超出合理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国有原阳林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国有林场  数据分析辅助办案 

[要旨]

针对国有林场林区被违法损毁、占用情况,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分析辅助办案,准确查明被侵占林地面积,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河南省国有原阳林场位于新乡市原阳县,始建于1959年,林场面积21400亩,林木总蓄积94029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3%,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3200亩。国有原阳林场是豫北平原最优质的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其中,原阳林场秦庄林区地处黄河故道,占地面积4560亩,长期以来,秦庄林区林地被非法蚕食,林区面积大量缩减,林业资源受到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调取林场图纸等方式,对秦庄林区现状进行初步核查发现:秦庄林区边界界桩缺损16处,林区内存在违法采砂取土点25处、生活及建筑垃圾堆放点13处,违规建设经营性房屋及设施51处。鉴于秦庄林区与附近村庄、农田边界不明,人工勘测林区被损坏、占用实际面积难度较大,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请示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对秦庄林区地表覆盖变化情况进行监测。2022年2月,研究院反馈了秦庄林区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7个时相的中、高空间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影像比对分析,结合卫星遥感监测与空间分析结果,依法查明秦庄林区面积减少约195亩。

2022年5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明确林区界限,有效治理林区违法采砂取土行为,及时清理生活及建筑垃圾,全面排查拆除违章建筑,恢复林地生态原貌,加强林地保护宣传,提高周边群众林地保护意识。

2022年6月,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会同县林长办,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原阳县国有林场、属地乡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共商保护对策。会后,原阳县自然资源局积极进行整改,在林地农田交错边界拉设围栏围网、修建道路、种植刺槐林,明晰林区界限和管控范围,清运生活及建筑垃圾,依法拆除违建并完成复林还绿工作。同时,县自然资源局申请260万元财政资金在林区四界全部建立围栏围网,确保林地林木安全。

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后,原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林业、农业领域专业人员及市人大代表等5人对整改效果进行现场评估,代表们深入到林区实地查看后一致认为,检察建议内容已得到全面落实,行政机关履职到位,林区已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国有林场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任务,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针对林区被非法侵占的情况,检察机关统筹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充分借助“外脑”智慧分析研判专业问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落实“林长+检察长”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国有林场管理职责,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增加人民群众绿色福祉。

案例四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林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跨区划协作

[要旨]

针对破坏林业资源跨区划监管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跨区划协作机制,协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系统整治盗伐、违法收购林木等行为,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有效保护林业资源。

[基本案情]

近年来,桐柏县境内发生多起盗伐林木案件,犯罪嫌疑人将非法砍伐的木材贩卖至相邻泌阳县境内的木材加工厂。泌阳县木材加工厂违规收购行为,又持续助长桐柏县盗伐林木现象,林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9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在落实“林长+检察长”制,与县林长办、林业局座谈时发现该案线索,初步摸清公益受损情况后,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联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涉案木材加工厂,询问相关证人,调取木材收购台账,依法查明:两县交界处多家木材加工厂未建立木材进出台账,大量违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林木,因涉及跨区划非法运输收购,行政机关难以有效监管。随后,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确立跨区划联合办案思路,协力配合,多点发力,堵塞监管漏洞。2022年10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一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随后,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向盗伐林木行为频发的3个属地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乡镇政府组织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开展护林员培训。同时,桐柏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植树6000余棵。

接到移送案件线索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制,与林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由点及面对全县木材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摸底调查,依法查明县域范围其他该类违法情形。随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林业局依法规范管理全县木材收购工作,及时监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帐,堵塞企业管理漏洞,对全县木材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排查整顿,依法查处违法收购行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与县林业局共同商讨完善跨区域破坏林业资源监管对策措施。县林业局召开专项执法工作会议,根据木材加工厂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加工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督促木材加工企业完善制度,依法依规整改经营中不合规问题。

[典型意义]

针对跨区划破坏林业资源存在的监管难题,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协作优势,联合调查解决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分工合作推动实现林木资源全链条系统保护。依托“林长+检察长”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及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充分履职,实现区域内“林长+检察长”、区域间协作配合叠加效应,助力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五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九橡一枹”千年古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古树名木  全面保护 

[要旨]

针对缺乏有效管护造成的千年古树群长势衰弱、濒临死亡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林业部门及时抢救复壮,以点带面对辖区古树名木进行系统排查,推动实现辖区古树名木全面保护。

[基本案情]

灵宝市川口乡洼里村有一处千年古树群,由1棵大果榉(又名枹树)和9棵橿子栎(形似橡树)组成,当地人称“九橡一枹”橡子园,寓意“十全十美”之意。经专家鉴定,其中9棵树的树龄在1000年以上。因缺乏有效管护,多棵古树根部裸露、枝干朽空,或倾伏于地,或树叶发黄脱落,长势衰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实地勘察、走访群众、咨询专家、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方式,依法查明:古树群干枯倾斜长势衰弱,树基水土流失根部裸露,树干朽空虫洞明显,濒临死亡。灵宝市林业局作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千年古树群的保护管理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2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认真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复壮并保护“九橡一枹”千年古树群;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全面排查,制定系统保护方案;引导群众参与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弥补专业保护不足的缺陷。

检察建议发出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同步跟进监督,邀请古树名木复壮工程技术专家、市林业局召开圆桌会议,审核林业部门制定的复壮保护方案,确定复壮验收标准,技术专家现场对树体支撑加固、树洞防腐修补等方案提供技术指导。灵宝市林业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古树名木管护问题,制定系统保护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对“九橡一枹”千年古树群中裸露的树根培土护垒,树干清理并刷白、树洞修复,对倾斜严重的3棵古树主干和12个枝干支撑加固,设置防护栏,修建蓄水池,配备灭火器。2022年7月,检察机关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九橡一枹”橡子园千年古树群已由专门公司接手管护,10棵古树均绿意盎然、生机勃勃,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同时,灵宝市林业局依据检察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438棵古树名木逐株核查登记,筹集资金200余万元,对其中136棵濒危亟待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全面保护。为建立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灵宝市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号召有识之士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全面提高养护水平。以此案办理为契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与灵宝市林长办及时总结协同保护古树名木等林业资源的经验做法,共同印发《灵宝市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灵宝市政府专门召开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对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林业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全面建立。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历史变迁的见证者。针对千年古树缺乏有效管护长势衰弱、濒临死亡等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精准监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林业主管部门找准症结,多策并举,在抢救复壮千年古树群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推动实现日常养护和个别抢救、重点保护与综合治理结合的系统管护模式。

案例六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业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制  野生动植物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类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新规实施与旧俗沿袭的冲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检察”业务协作,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强化防范,堵塞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光山县涉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类刑事案件频发,同比增长幅度较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经调阅资料、实地走访、座谈沟通,依法查明:光山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各类野生动物170余种,植物500余种,但近年来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管问题突出。2019年光山全境被列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后,县域内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数量暴涨,部分群众为保生产却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的问题频发。同时,2021年9月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兰属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种均列入国家保护植物,而光山南部山区兰草资源丰富,当地群众之前已形成移栽、交易野生兰草的习俗,新规实施与旧俗沿袭的冲突导致相关犯罪数量激增。光山县林业和茶产业局(以下简称县林茶局)作为主管部门,未能积极应对形势变化,仅以政府官网发布通告、向乡镇政府下发文件的形式落实宣传和保护职责,群众对相关法律政策不知晓,众多人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调查结果,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茶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辖区内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林区山区等案件多发地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与县林茶局召开座谈会,推动制定《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并联合属地政府、市场监督局、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截止2022年8月,县林茶局发放野生动植物禁捕、禁挖、禁售宣传册5000余份;在重点山区林区设立警示牌30余块;制定了《光山县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印发了加强野生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并完成公示。随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实地查看南部山区、林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板、警示牌设置情况,实地走访查明山区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案件办理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相关工作情况。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多部门专门召开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题研讨会,积极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统一司法尺度,实现全市野生动植物案件办理惩治犯罪、维护公益与保护民生效果相统一。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此后根据会议精神对4起情节轻微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公开听证会;对2起情节较重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并履行野生植物保护宣传义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多发高发问题为突破口,推动林业主管部门堵塞监管漏洞,改进监管方式,通过发放手册、设立展板、发布通告等形式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氛围。积极构建以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手段为主,刑事打击为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新格局,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方的效果。

案例七

黄某某滥伐林木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同种犯罪前科  能动履职

[要旨]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保护。滥伐林木案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属于常见多发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又要对具有犯罪前科、不思悔改的犯罪嫌疑人从严打击。对于同时期类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查找案件反映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座谈、会商等形式,督促其对农村滥伐林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2018年6月28日,黄某某因滥伐林木25棵(折合活立木蓄积29.3119立方米)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某的30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孙某某等3名村民将30棵杨树伐掉。同年10月1日,黄某某去拉砍伐的树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滥伐的30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25.139立方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从轻与从重处理情节兼顾

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罚。但另一方面,黄某某曾于2018年6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不思悔改、铤而走险,再犯同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永城市人民检察院遂对黄某某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使黄某某意识到无证伐木的社会危害性。黄某某悔罪态度诚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3日以滥伐林木罪对黄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采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

(二)能动履职,严厉打击犯罪与促进源头治理并重

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林业管理部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破坏森林资源人员没有登记造册、强化监督管理,存在管理漏洞;二是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震慑力,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发现的问题,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结合同时期类案情况进行调研,深挖林业治理难题,追根溯源精准施策,与林业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建议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探索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堵塞监管漏洞。2022年11月25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永城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线索移交机制、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联动机制、公益诉讼对接机制”五大机制,推进协作配合,同行同向发力,深化源头治理,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扎实办理案件与做好宣传教育同步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让“伐树要许可,毁树需担责”的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真正发挥“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共筑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强屏障。

[典型意义]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对维系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从严从快办理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具有滥伐林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严惩,增强全社会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同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深挖监管漏洞和治理难题,协同发力堵塞监管漏洞,持续强化源头治理,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既促进林业机关依法行政,又彰显检察机关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真正达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刘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关键词]

少捕慎诉  引导侦查  检察一体化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逮捕时依法不批准逮捕,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货车司机。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仍以总价22万余元多次进行收购,总蓄积299.1951立方米,后出售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木材市场,非法获利22000元。2022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于同年10月31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2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2022年3月4日,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详细向刘某某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释法说理,刘某某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及当地村委会对刘某某进行摸底调查,排除了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3月11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不批准逮捕后,刘某某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事实清楚,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量刑建议,刘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1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决已生效。

(二)引导侦查取证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根据刘某某供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甲等人超越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应远超第一次鉴定的141.7439立方米。为准确认定刘某某及其上游犯罪数量,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被滥伐的林木数量引导侦查:一是查明其向吴某某转账的22万余元均系购树款项,而非吴某某供述的仅14万元;二是通过伐木工人领取的报酬推算出现场被采伐林木约为300立方米;三是建议重新做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与补充侦查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终认定刘某某非法收购刘某甲等三人滥伐林木299.1951立方米,精准有力地指控了刘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及刘某甲等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

(三)“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刘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一案中,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及时调取了该非法收购的林木均是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林木的相关证据,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查明上游犯罪刘某甲等三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同时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于2022年5月23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发出诉前公告,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森林资源修复报告。后依法对刘某甲等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四)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排查发现近3年来本辖区内涉林刑事案件27件、行政处罚案件110余件。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从督促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复植补种以及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等方面,向林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份。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对梳理出的15件案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256亩,同时加强了对涉林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为加强行刑衔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异地补植复绿管理协作机制的办法》,明确双方在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异地复植补种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积极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责,及时发现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线索,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对有公益受损的事实及时跟进,提起公益诉讼,在办案中发现行业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通过案件办理,确保行政责任处理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民事责任承担到位,以“三责到位”形成全方位检察监督态势,实现既惩治刑事犯罪,又维护生态环境、守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