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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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正式运行。深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积极实践;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具体措施。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运行以来,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精准定位,依法履职,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专业化审判、府院联动、跨区域协作、恢复性司法、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积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郑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黄河流域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233件,审结1209件,结案率98.0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81.78%。“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件案件入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依法公正审判案件,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432件,审结424件,给予刑事处罚711人。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的民事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36件,审结32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环境污染、监督环保执法的职能作用,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全年共计受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765件,审结753件。
(一)依法审理环境污染类案件,助力打赢黄河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挥刑事诉讼震慑作用。严惩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类犯罪行为,特别是直接危害黄河水质安全的犯罪行为,确保黄河流域生态安全。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10件,审结10件,给予刑事处罚34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封丘县某化工公司、徐某金、袁某华等13人污染环境一案中,认定封丘县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徐某金明知袁某华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将本公司化工废液交由其处理,袁某华等人累计将2800余吨的有毒有害废液倾倒进黄河主河道内,严重污染黄河水质,王某河等人作为黄河河务局、镇政府、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定倾倒地点,帮助实施犯罪,13名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袁某华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判处排污企业罚金二百万元,判处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案明晰了危险废物生产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依法严惩向黄河河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守护黄河水质安全的决心。案件审结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还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河务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环保执法,凝聚环保合力,从源头上防范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
发挥民事诉讼损害填补作用。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注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助力黄河流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郑铁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7件,审结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1件。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金华市某生态中心诉济源市某镍业公司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济源市某镍业公司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超标,金华市某生态中心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认定济源市某镍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污,损害周边环境的侵权行为。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对济源市某镍业公司采取改进环保设施、原地补植树木等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并探索协议履行社会公开和定期报备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环资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修复责任执行到位。该案不仅保障了生态环境及时修复,而且促进了治污企业绿色升级,体现了铁路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在审理封丘县某化工公司、徐某金等13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动联系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封丘县某化工公司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评估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10291717元,考虑到企业经营现状,协议探索了分期支付赔偿款、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等灵活责任承担方式,兼顾了企业生存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注重发挥行政诉讼预防污染作用。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审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强化环境污染执法力度,确保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郑铁两级法院受理涉环境污染行政案件53件,审结49件。在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加大对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支持力度,共同敦促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依法查处该区域内的污染养殖户及违法建筑物,及时清理污染源,避免养殖污染对黄河湿地、水源涵养地的破坏,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该案展现了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环保溯源治理,预防污染事件发生。
(二)依法审理生态保护类案件,维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
加强黄河河道、岸线等重点区域司法保护,维护黄河水域生态系统平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黄河河砂的犯罪行为,保障黄河河道及堤坝安全,保护沿岸生物栖息地,维护黄河岸线生态系统平衡。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因盗采河砂引起的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29件,审结27件,给予刑事处罚52人,其中5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邵某锋非法采矿一案中,认定邵某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黄河河道抽取河砂并销售,其所采河砂数量大,价值高,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0万元。该案有力震慑了黄河流域盗采、滥采河砂的犯罪行为,体现了铁路法院保护黄河河道堤防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保障母亲河岁岁安澜的决心。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保护黄河水域生物多样性,维护黄河水体生态系统平衡。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167件,审结165件,给予刑事处罚252人。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周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周某平在禁渔区、禁渔期多次前往黄河干流小浪底水库附近水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并出售,累计非法获利22850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对引导沿岸渔民依法捕捞,确保黄河禁渔期制度的贯彻落实,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生态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保护,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功能。严惩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生态屏障功能区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内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安全。郑铁两级法院受理盗伐林木罪刑事案件8件,审结7件;滥伐林木罪刑事案件35件,审结35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李某佳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一案中,将李某佳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收购滥伐林木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将其自愿复绿补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明确对破坏生态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从严打击,引导林木交易者依法采伐林木,倡导通过复绿补种等方式恢复生态,展现了铁路法院保护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安全的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恢复性司法理念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审判职能作用。
坚持综合裁量、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理涉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刑事案件。郑铁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涉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手段、损害后果、认知程度、主观恶性以及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繁育情况等因素,全面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以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保护流域内物种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依法审理河道滩区治理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助力黄河流域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依法审理涉黄河滩区及河道内违法建筑拆除案件。强力支持我省推行的沿黄生态廊道建设等重大建设及“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等专项整治活动,在审理涉非法占用农用地、黄河滩区河道内违建拆除等案件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为予以司法支持,维护黄河滩区及河道管理秩序,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涉黄河滩区、河道内违法建筑拆除行政案件166件,审结166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温县河务局限期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一案中,认定张某建设牛圈虽然经过村委、镇政府同意,但占用了黄河河道范围,危害防洪安全,违反《防洪法》的规定,依法应于纠正,温县河务局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除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该案明确了对黄河河道内的土地使用应当遵守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温县河务局打击河道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体现了铁路法院维护黄河滩区及河道管理秩序,守护黄河沿岸生态安全和行洪安全的鲜明司法导向。
依法审理涉黄河滩区移民迁建案件。深入研究移民迁建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补偿、村民待遇、外嫁女等相关法律问题,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实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滩区移民迁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郑铁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涉黄河滩区移民迁建案件161件,审结161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安某某等6人诉请发放移民迁建住房补助一案中,深入研究滩区移民迁建实施方案等相关内容,准确把握迁建人口核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全面审查原告家庭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其家庭户符合迁建人口标准,应当享有迁建人口住房补助,彰显了铁路法院及时化解移民迁建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移民迁建工作平稳进行,以司法审判助力黄河滩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
二、创新审判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一)建设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环境资源审判对法官的专业性和综合审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郑铁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法庭,实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对统一法律适用,开展理论研究,提炼裁判规则,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打造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多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观、绿色发展观、系统保护观、生态伦理观、生态保护观、环境正义观,努力打造一只具有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的专业化队伍,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到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全领域、各环节,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与河南法官进修学院联合举办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专家学者、环保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围绕环境司法领域重要课题进行授课,提升两级法院法官及助理审判业务能力。组织开展两级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并积极参加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获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2篇。深入开展环资调研。围绕全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全面调研,先后到黄河河南段区域内的郑州、焦作、新乡、洛阳、三门峡等地市进行实地调研,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和制度规定。
(三)探索环境资源智慧审判新模式
高度重视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着力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在线立案。引导当事人通过手机或电脑客户端,“足不出户”在线咨询立案、提交材料、缴纳费用。一年来,郑铁两级法院网上立案率达到90.63%,有效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广泛开展线上开庭。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完成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核对笔录等庭审环节,注重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巡回审判工作中,探索“巡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审判模式。一年来,共计组织线上开庭273案,有效解决当事人“到庭难”问题。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在两级法院推广远程阅卷、远程提审、电子送达、执行财产网络查控处置等办案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提高诉讼便利程度,努力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构建流域内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格局
为防止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实行后当事人诉讼不便和管辖法院审理难度加大,郑铁两级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强化与流域内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司法协作,确保生态环境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立跨域立案协作机制。流域内当事人均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通过网上立案机制,将材料推送到集中管辖法院审核处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联合焦作、濮阳等多家法院及河南黄河河务局,先后在台前县、兰考县、封丘县、郑州市惠济区、武陟县、济源市、温县挂牌设立了七个巡回法庭,非集中管辖法院为巡回审判做好场地、技术、安全等保障工作,同时承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集中管辖法院在巡回点就地开庭、调处和宣判。一年来,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累计巡回审判168案,为流域内群众提供高质量、零距离司法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建立审判协作和协调联络机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建立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案件协调配合、审判经验总结、改革措施完善、疑难问题研讨等方面加强协作。同时,流域内各级法院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协调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就审判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司法协作有序衔接。
三、强化协调联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
(一)强化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
重视协作机制建设。推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黄河河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加强协作的意见》,由铁路法院在黄河河务局设立法官工作室,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同时围绕司法保护基地建设、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机制等方面明确协作内容,为铁路法院与河务部门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黄河大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常态化沟通协调。集中管辖以来,铁路法院先后与黄河河务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环保组织、企业团体等召开23场座谈会,围绕黄河保护与治理现状及滩区移民迁建、违建项目拆除、鱼塘整治、非法采砂等难题,深入交流研讨,凝聚多方智慧,协同推进治理。
(二)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推进司法建议工作。案件审理中发现行业监管、社会管理或行政机关治理能力、执法水平存在薄弱环节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集中管辖以来,累计发出司法建议92条,有效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促进行政机关环保执法能力提升。相关工作经验被河南法制报刊文推广。及时发布“环境资源案件季度通报”。每季度汇总梳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动态情况,向流域内公检法及行政机关发送季度通报,提醒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关注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问题案件,转变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提升。
(三)加大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力度
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郑铁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集中管辖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公开发布典型案例12案,涉及向黄河倾倒化工废液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破坏黄河岸线、非法狩猎破坏生物多样性、滥伐林木破坏生态屏障、责令停止在河道内违法建设等多个领域,并被多家媒体刊载报道,有效扩大了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充分发挥庭审法治宣传功能。选取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滥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具有普法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常态化开展环境资源审判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学生旁听庭审,把庭审开成生动的环保法治宣传课堂。一年来,郑铁两级法院累计邀请旁听人员5000余人次,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宣传效果。
(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建设
2021年6月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焦作武陟人民胜利渠渠首挂牌成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同年12月14日,第二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在濮阳渠村挂牌运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同时承担开展巡回审判、环保法治教育宣传、环资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司法与行政协作等多重功能,成为公众获取环保知识、举办环保宣传、开展环保理论实践调研、加强社会各界交流协作的综合服务平台。
展 望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扬帆。郑铁两级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还存在环资审判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智慧审判工作需进一步加强,裁判规则方法需进一步创新等问题。郑铁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南水北调国家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保护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为大江大河生态环境保护和系统综合治理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附录一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审结情况

附录二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类型分布

附录三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类型分布

附录四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类型分布

附录五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2020年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共同发布,2021年1月11日)
1。被告单位封丘县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邢某辉等13人污染环境案
2。被告人闫某、王某非法采矿案
3。被告人李某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被告人马某顶滥伐林木案
5。被告单位封丘县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6。被告人任某明非法狩猎案
二、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9月26日)
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某精细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被告人邵某锋非法采矿案
3。被告人李某佳滥伐林木案
4。濮阳县某建材厂诉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5。延津县某实业公司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6。张某诉温县黄河河务局拆除河道内建筑违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