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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林木,郑铁法院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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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滥伐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林木,郑铁法院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在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孟某、李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张宗敏担任审判长,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作为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法桐树并出售,共计2647株,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5.7367立方米。诉讼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5万元(经核算),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设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国有延津林场)的系统管理下异地补植复绿。综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鉴于二名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责任,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长张宗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本案涉及的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价值,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还影响生态环境,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二被告人除应当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的民事法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有机嵌入到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原则指导下,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系统性、科学性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北站调度车间党总支书记郅慧,河南省人大代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通信段工程师王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当地群众共计一百五十余人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了涉林、涉自然保护区刑事、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执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就统筹协作、推进涉林案件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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