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发布
摘要: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我区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寺坡村、六里屯村周边规划区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补偿明细表

补偿明细表
金房征补决[2015]10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张玲枝(金水区寺坡村15号)、朱爱菊(金水区寺坡村49号)、冯瑞莲(金水区寺坡村49号东头上下两间)、樊琦(金水区寺坡村51-1号)、孙秀荣(金水区寺坡村66号)、宋德义(金水区寺坡村71号)、宋改成(金水区寺坡村71号)、刘玉梅(金水区寺坡村71号)、张明海(金水区寺坡村182号)、阎卫红(金水区寺坡村186号)、阎志红(金水区寺坡村186号)、阎金萍(金水区寺坡村186号)、龚梅荣(金水区寺坡村190号)、杜海水(金水区六里屯村126号)、杜随城(金水区六里屯村154号)、杜留成(金水区六里屯村154号)、杜瑞宝(金水区六里屯村154-2号)、张冬菊(金水区六里屯村187号)。
郑州城中村的未来
城中村的故事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我区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寺坡村、六里屯村周边规划区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确保旧城改造安置房如期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在15日内自愿选择任何一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15日内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处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附件:补偿明细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