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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 宇通客车、南街村等维权成功

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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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  袁晓强/图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郑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去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发布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

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健良介绍,2017年全年共受理案件5256件,审结4606件。其中,民事案件4558件,刑事案件43件,行政案件5件。

根据4月23日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67件。两组数字对比可以看到,全省80%的知识产权案件由郑州中院承办。

据介绍,郑州中院于2012年8月成立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2018年3月2日,经最高法院批复挂牌成立郑州知产法庭。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产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郑州知产法庭的成立标志着郑州知产审判工作步入新的里程。

过去一年,郑州中院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拓展知产司法保护功能。 2017年5月27日,在国家知产创意产业试点园区揭牌成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6月13日,在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揭牌成立“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他们还通过走访企业、巡回授课、观摩开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络平台及专家咨询机制等举措,来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

发布会还发布了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被告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北京某种子公司经授权获得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权利。北京某种子公司未经“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侵犯了金博士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综合考虑北京某种子公司的销售额等因素,一审判决其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损失49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根据被告河南某种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其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种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北京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2700万元。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河南是农业大省,植物新品种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大力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我们法院司法保护工作中承担的一项重任。在育种行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周期长,成本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此案一审判赔数额创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判赔数额新高,体现了通过司法手段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在育种行业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激励育种者积极进行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营造育种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原告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罗山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天隆种业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实施“C418”植物新品种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天禾农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9优418”水稻品种,侵犯了天隆种业公司对“C418”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一审判决天禾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天隆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本案也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南,农作物种子对我省的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及我国的粮食产量至关重要。本案中天禾种业公司系专业的种子公司,本案按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额确定了天禾种业公司的赔偿数额,通过判决引导当事人要规范企业行为,依法诚信经营。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某、被告郑州纳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宇通客车公司通过其400呼叫系统接受客户来电及咨询,与客户联系,对客户进行回访,获得客户信息,对获取的客户相关信息整理汇集形成客户名单。苏某某系宇通客车公司400呼叫系统的工作人员,宇通客车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均约定了苏某某对宇通客车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李某某系纳通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苏某某系同学关系,苏某某居住于李某某家中。苏某某通过手机拍照以照片形式向李某某发送宇通客车公司400呼叫系统中的有关客户信息及笔记本记录的客户信息300余条,李某某及纳通商贸公司利用该信息与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一审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宇通客车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宇通客车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本案系涉及商业秘密认定及保护的典型案件。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证据复杂,认定困难,审理难度大,尤其是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一直是当事人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本案从客户名单的形成、客户名单的内容、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方面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具体的分析,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对当事人就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诚实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街村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了“南街村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方便面及调味品。自1991年至2013年期间,南街村公司生产的“南街村”、“颍松”牌北京方便面被授予了多项荣誉称号,并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诚实人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标有“北京麻辣方便面”字样的方便面。一审认定南街村公司享有的“北京方便面”为知名商品。诚实人公司作为在同一地区生产方便面的企业,擅自在其生产的方便面外包装上使用了“北京方便面”字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诚实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诚实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调解。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由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受商标法的保护,故对其认定主要应从主张权利者是否通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达到“知名”的程度考虑,这一过程也融入了经营者在市场中长期经营的智慧成果,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审理该类型案件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及程度,作为知名商品的受保护情况等综合判定。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意义在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该知名商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良好的商业声誉,使大众能够对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显著性及独有性予以认可并容易和其他商品加以区分,有效地防止他人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原告刘中怀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金润机电设备商行、被告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中怀系“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金润机电商行销售的“威普”牌空气压缩机包含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刘中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侵权产品显示有“weipu威普”字样,产品铭牌显示“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产品使用说明书显示“制造商: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威普机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一审对刘中怀诉称涉案侵权产品系威普机电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威普机电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金润机电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威普机电公司赔偿刘中怀经济损失8万元,金润机电商行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典型性在于:1。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司法审查的范围,即使双方当事人均对侵权成立没有异议,诉讼中仍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2。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即使确认了产品的生产商,仍然不能免除销售者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金润机电商行虽就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提交了部分证据,但证据中收款人、产品名称、其取得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和数量均不能互相印证,因此其抗辩的合法来源不能成立。3。对于生产商的认定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尽管威普机电公司未到庭,一审根据证据综合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威普机电公司生产、销售。

[原告陶良海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润开日用品商行、被告永康市富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4年11月12日,陶良海获得“杯子(蘑菇点点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15年6月26日,陶良海发现润开商行销售“蘑菇点点吊带真空杯”的饮水杯,并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润开商行构成侵权并赔偿陶良海经济损失。润开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补充了永康市富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商的证据,富欣达公司亦到庭认可生产并销售给润开商行的事实,二审发还重审。重新审理后,陶良海申请追加富欣达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重审判决认为润开商行、富欣达公司构成侵权,富欣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润开商行免除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认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被告润开商行在补充证据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能够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进行了释明,本案发生在该法律施行前,审理及判决遵循了上述法律精神。判决后,原、被告三方没有上诉,服从判决,达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上上线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0年8月28日,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300650号“上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中的“电线、电缆”。2006年10月12日,上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上上线缆公司的被控侵权电线产品合格证标签上使用了“鑫上上”标识和“上上线缆”字样。法院审理后认定某上上线缆公司侵害了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登记注册“上上”企业字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某上上线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本案的意义在于注册在前商标的部分要素被在后公司登记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文字“上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企业字号注册登记时间较晚,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于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以及双方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赢电线电缆厂、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飞雕公司依法拥有涉案飞雕系列商标,飞雕公司所生产的“飞雕”产品在电器开关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赢电缆厂投资人王某甲通过在香港注册“香港飞雕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王某乙生产销售“三赢飞雕”电线电缆。一审认为,三赢电缆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三赢飞雕”电线电缆产品包装上的“三赢飞雕”中“飞雕”与涉案商标飞雕文字相同,二者构成近似,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害了飞雕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甲作为被告三赢电缆厂投资人,应对三赢电缆厂承担无限责任。一审判决,三赢电缆厂、王某甲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飞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王某乙停止侵权并赔偿飞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显著部分作为商品名称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通过司法手段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人丁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洗洁用品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丁某组织他人非法制造“立白”等多种品牌洗洁用品注册商标标识共计622303件,并从他人处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予以销售,尚未销售99650件,非法经营数额为528759元。一审依法以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后予以销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洗洁用品作为日常用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目前市场上一些日常用品鱼目混珠、以假充真,一些质量低劣的假冒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丁某作为制作假冒洗洁用品所需包装瓶、包装壶及标识的提供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时间较长,达一年零九个月之久;数量巨大,达70余万件,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用刑罚手段严厉惩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对保护知名品牌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李某、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14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受人雇佣,组织他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柴郭村生产假冒阿尔卑斯棒棒糖及旺旺碎冰冰,被告人刘某参与阿尔卑斯棒棒糖的生产。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4666元。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8256元。一审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棒棒糖及碎冰冰等小零食是孩子们夏天解暑最喜欢的食品,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及旺旺碎冰冰,孩子食用这些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关注度,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该案我们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适用“禁止令”,从行为上对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予以严格限制,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和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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