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新政细则出台 你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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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郑州公积金新政细则出台,你关注的11个焦点问题都在这里》
大象新闻记者 米方杰
日前,郑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家庭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与缴存账户余额挂钩,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12月16日,记者了解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更加详细的细则,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在其中。

[关注1]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 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关注2]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60万元。
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对应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内,综合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在对应最高贷款金额内,综合家庭缴存余额、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
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小于家庭收入的60%。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合并月还款额认定其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不足时,应当降低公积金贷款金额。
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不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15倍。
[关注3]贷款期限最长多久?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关注4]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
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关注5]月还款额咋要求?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其中,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
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

[关注6]缴存情况咋认定?
异地转入后接续缴存、补缴未超过3期、多地缴存记录合并后连续,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正常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户转为单位缴存户接续正常缴存的,可认定为正常的单位缴存户。
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从申请当月向前计算)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复转军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已录入郑州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开立账户缴存1个月以上,且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但配偶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郑州市级灵活就业缴存户的,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同城其他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缴存的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户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关注7]缴存余额咋认定?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夫妻双方缴存余额之和为家庭缴存余额。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缴存余额为家庭缴存余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的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不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15倍。
[关注8]公积金贷款次数咋认定?
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新购房所在地和缴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记录合并计算。开具异地贷款证明后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未办理但未核销证明开具记录的,按有效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后离婚的,上笔公积金贷款余额小于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限额时,原配偶方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关注9]住房性质咋认定?
住房性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标示认定。对性质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住(含居住公寓)”“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字样的房产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对性质表述中含有“别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地下室”等字样的房产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关注10]住房套数咋认定?
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权房产),并按前款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性质统计。
申请贷款时,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含在购住房)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关注10]住房总价咋认定?
答:住房总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标定的价格认定,未记入均价的地下室、停车位价值不计入住房总价。对面积较小、均价和贷款比例明显偏高的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住房总价的正常性。
[关注11]异地缴存职工咋贷款?
异地缴存职工在郑州购买住房时,借款人具有郑州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借款人一方或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金额、比例、利率、期限等方面按照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认定,但异地缴存职工配偶在郑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配偶为房产主买受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